一、检查事项:国有企业、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监督检查。
二、检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: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、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、金融机构的资产、负债、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,进行审计监督。